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2、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仅作出部分裁决而没有全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漏裁事项属于独立劳动争议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补充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补充裁决后,人民法院可通过补充开庭合并审理,也可另案审理。仲裁机关拒绝补充裁决的,可一并审理或另行立案审理。

  如漏裁事项不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直接审理,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仲裁。

  1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实际发生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应从侵权行为发生日或终了日起算。

  14、劳动争议经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仲裁申请期限应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算。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协议反悔日应视为新的争议发生日,重新计算仲裁申请期限。

  1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视为未申请仲裁,仲裁申请期间仍从原起算日计算,不能重新计算仲裁申请期间。

  16、劳动者申诉后,对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日为新的争议发生日,重新计算仲裁申请期间。

  三、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及法律适用

  17、工伤认定及工伤者劳动能力鉴定专属于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18、人民法院受理的工伤劳动争议仅指在劳动者已被法定机关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职工的安置、待遇及标准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19、诉讼中当事人申请由法定机关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自行决定和委托包括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在内的其他机构进行上述鉴定;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当事人未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既工伤保险待遇,而以工伤劳动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者一方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利益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