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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法院:

  现将《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参考。各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自治区法院民一庭。

  2003年5月8日

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11月1日至3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在鄂尔多斯市召开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全区12个盟市中级法院的分管院长、民庭庭长,以及自治区高级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共6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

  此次研讨会共收到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方面的论文、案例分析等研讨材料30多篇。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在宣读论文、介绍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并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级审判原则

  1、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受理,且仅就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理判决。

  当事人起诉另包括其他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的,应告知其一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一致。对仲裁事项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作为被告的劳动下落不明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而不予受理。

  劳动者下落不明,应当立案受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民事主体资格没有终结,仍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关于反诉的规定。

  仲裁裁决作出后,仅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诉讼开始后未对起诉方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5、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劳动合同履行的不一致时,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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