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 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受理。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认为应由对方受理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相互交换意见,不应推诿。
三、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 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 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遭受伤残的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的,可以主张。
五、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
1、 工伤认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当事人对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在诉讼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与评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