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渝劳仲发[1999]2号 1990年4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我局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 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 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 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