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云高法〔2004〕1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11月5日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4月30日《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和答复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二、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

  四、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受案范围的,应当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予以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七、人事争议案件应由主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八、人事争议案件以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当事人,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作为被告或第三人。

  九、因事业单位作出的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