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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二、地方各级“墙革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墙革办”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据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十三、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四、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十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使用专项基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作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处分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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