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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八、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三)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执法、调研和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十一、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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