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在结算专户内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对转作专项基金的,由结算专户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缴入国库,缴库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四、收取专项基金(预收、退费、结算)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五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进行现场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
六、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七、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