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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5]16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一定的标准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资金,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予以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文规定的计征标准,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均应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结算专户应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核实,按规定应予以退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资金的退还。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本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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