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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

  3、收储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4、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5、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的;

  6、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7、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

  8、利用省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9、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10、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农发行和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1、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质检单位依规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

  12、拒绝、阻挠、干涉省级储备粮依规正常出入库工作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企业违反本规定,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选择未经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或者其他行为严重影响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管理工作正常秩序并造成损失的,依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代储条件确认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企业作出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却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计划,以及其他行为严重影响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管理工作正常秩序并造成损失的,依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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