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代储条件确认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进行条件确认。
已确认企业如名称、条件等发生变更,需及时按程序报告审核机关,并需经审核机关确认。
五、办理时间
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不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确定。
六、监督检查
(一)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依法对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代储条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七、罚则
(一)企业经确认符合代储条件,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责成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由审核机关撤销对其作出的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
(二)企业取得代储任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责成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0天;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由审核机关撤销对其作出的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取消其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
1、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2、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未达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省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3、科学保粮措施不落实,达不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的;
4、不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5、未按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
6、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规范规定条件的。
(三)企业取得代储任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责成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其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其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撤销对其作出的代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在三年内不予办理代储条件确认:
1、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的;
2、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