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专职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省或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六)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BB级,三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粮食陈化等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各种原因被取消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或因违反本规范其他有关规定被处罚;
(七)日常管理规范。储粮管理能达到"四无" (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储藏月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粮食政策法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制度。
四、确认程序
(一)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需经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加盖意见,并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申请表、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代储条件确认企业情况表、仓库权属证明,以及检化验条件情况表;
3、申请代储条件确认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4、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金融机构资信等级证明。
(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代储条件进行初审,并就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三)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先征求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收到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后,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联合发文确认。
必要时,审核机关可对申请企业的仓储设施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四)本规范实施前,已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也需按照以上程序申请办理代储条件确认。如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结合该批次储备粮轮换出库后(竞价销售或包干轮换),即取消其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