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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通知
(粤发改粮调〔2006〕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粮食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具备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行为。

  按照本规范确认符合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的,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省政府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确认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省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加强监督,有利于节约省级储备粮储存成本的原则。

  三、代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万吨,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5000吨;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仓房及配套设备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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