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价信发[1994]260号 1994年12月14日)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口岸商检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局、邮电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铁路分局所属站段: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体系,加强对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物品评估工作的行为。使这项工作走向法制化、程序化、专业化,以准确估定物品的价值,减少财政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云南实际,参照外省区的做法,经与有关部门反复会商,特制定《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云南省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价格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及其它物品价格评估工作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物。
纠纷物品是指民事、经济纠纷中的标的物,包括损害物、抵押物、留置物、赔偿物。
无主物品是指运输、邮政等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依法需要拍卖、变卖处理的财物。
其它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外,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物品。
第三条 本省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罚没物品、纠纷物品、无主物品及其它物品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
隶属于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事务所,是其授权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 价格事务所依法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审理有关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第五条 价格事务所受理价格评估范围原则上按辖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