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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加强婚姻证件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婚姻证件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民[1994]83号 1994年6月21日)


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司法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我省已于1993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以下统称婚姻证件),以前印制的旧婚姻证件同时废止。新婚姻证件的使用,在保证《婚姻法》的贯彻落实,证明公民的婚姻状况和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婚姻合法权益,方便公民社会活动,有利于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政部明确规定,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使用本省定点单位印制的婚姻证件。但最近一个时期发现有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省推销伪造婚姻证件,个别地方购买了外省无效婚姻证件的现象,损坏了婚姻证件的法律信誉,造成了婚姻证件管理上的混乱。为维护婚姻证件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婚姻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核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证件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婚姻关系的法律证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证明婚姻关系,如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公证、认证、签证和安排生育指标、审理有关婚姻案件时,必须检查婚姻证件。对丢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要求当事人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核查婚姻证件时,要认真核对婚姻证件上的照片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内容,以及发证机关印章、照片上加盖的钢印、发证日期、证件编号、持证人等有关登记项目。当事人婚姻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同身份证上相关内容要一致。

  三、全国统一的国内公民婚姻证件具有较强的防伪性。为使有关部门在核查中便于甄别,省民政厅编制了《关于全国统一的国内公民婚姻证件核查要点》,供有关工作人员掌握。凡同时符合《要点》全部规定的婚姻证件为有效证件,否则为无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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