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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75号 1992年10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近来,一些单位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理案件依法调取证据时,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89]53号文件)的规定,向他们收取手续费等费用,有碍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诉讼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时,有权向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或公民都有支持、协助的义务。据此,市人民政府重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其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收集、取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工作中给予方便,不得推诿、敷衍或阻挠。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档案、凭证、帐册、单据、报表等资料,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已收取费用的,应立即停止。违反者按市政府京政发[1989]53号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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