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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期、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无主财物由代为管理的部门或单位委托。
  (五)事故损坏赔偿财物,由法律、法规授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当事人委托。
  (六)调解组织受理的经济纠纷,由调解组织或当事人委托。
  (七)不属上列范围的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由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七条 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值认定,应出具《价值认定委托书》。《价值认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名称、事项和要求,财物的品名、产地、牌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质量状况、损坏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合同、财务账面原净值、图纸、技术说明等资料。

  第八条 价格事务所在价值认定时,应按照国家的物价政策和作价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具体按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以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为计算依据;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四)生产领域中的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合计算,原辅材料按进货价加实际合理费用计算;
  (五)运输途中的物品,按当时发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需要折旧的物品,按重置价格减依照国家规定和实际使用程序确定的成新率(折旧费用)计算;
  (七)文物、金银、珠宝等特殊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八)事故损坏损失物品,按重置、修复价值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动产(包括商品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使用年限、地段、可有程序计算;
  (十)有价证券,凡国家金融证券市场有交易价格的,按交易价格计价,无交易价格的,按票面价值加当时应得的利息、股息计价;
  (十一)海关处理案件所涉及的财物,按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或参照国内同类商品计算;
  (十二)银行贷款抵押所涉及的财产物品,以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日期为计价基准日期,计算方法根据所抵押的财产物品具体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确定;
  (十三)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如牛、马、驼、驴、骡按当地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进行价值认定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一)生产企业的库存产品按出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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