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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期、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交通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期、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价信[1996]1号 1996年1月16日)


各盟、市物价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工商局、司法局、交通局、邮电局,人民银行,各铁路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财产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使各类财产物品的价值认定工作走向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赃物估价工作,继续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物价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各类财产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管理,做到科学、公正、及时、准确的认定罚没物、抵押物、拍卖物(底价)、纠纷物、过期无主物、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以下简称财产物品)的价值,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财产物品:
  罚没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物。
  抵押物是指经济活动中用于向银行贷款担保的各种财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纠纷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依法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事故损坏中所涉及的财产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
  过期无主物是指运输、邮政、保管等部门或单位依法需要变卖处理的无人认领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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