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具和管理完税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完税证明的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市局负责印制。
(二)完税证明的管理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但其领发、保管、作废、停用处理和盘点等方面的管理应比照税收完税证,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填用人每月应持票款结报手册上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填用情况。丢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每份处以100元罚款。
(三)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对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为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2007年3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地税局要根据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明细情况,选择社会知名人士、部分高收入重点纳税人,认真核对其纳税记录,据实开具完税证明。市内四区、先导区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其他各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人数不得少于50人,以后逐步扩大开具范围。
(四)完税证明内容的录入和打印
各县市区地税局对需要开具的完税证明,从04版软件申报征收系统进入,在“个所税申报管理”模块下的“打印完税证明”窗口按内容逐项录入,其中“完税证明批号”一项根据所打印的纸质完税证明上印刷批号填录,如“(2007)大地个证”;“完税证明号”项目填录对应纸质完税证明上的印刷号码。在打印2006年度个人完税证明时,“税款所属起始”统一填为“200601”,相应“税款所属截止”填为“200612”。内容填录完毕后,先保存再打印完税证明。
(五)完税证明的送达
完税证明开具后,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税务专邮信封寄递。各县市区地税局可结合实际,采取由税务机关直接邮寄、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取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
各局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市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