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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废止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19日 赣劳安[1995]16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中央驻省单位:
  为了保障高温作业工人在暑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暑季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发展,根据我省目前物价情况,现就防暑降温清凉饮料的供应和费用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 各种清凉饮料费供应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凡符合国家标准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中规定的Ⅲ级和Ⅳ级高温作业工种工人,每人每天供应三至五升各种清凉饮料,折合现金1.75元至1.90元;Ⅰ级和Ⅱ级高温作业工种工人每人每天供应二至三升各种清凉饮料,折合现金为1.15元至1.3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供应清凉饮料的数量应低于高温作业工种工人,为0.60元.。
  二、暑期时间定为七、八、九三个月,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的列支,按江西省财政厅赣财工字(89)77号文的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列支。
  三、 清凉饮料原则上坚持集体饮用,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清凉饮料用于高温作业岗位人员。集体供应确定有困难的,发放防暑降温费必须按BG4200-84《高温作业分级》进行分级后,方可按照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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