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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一条 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申报备案项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表》,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海域、矿产、水资源利用、林地征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及减免税确认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表》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业主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或主要产品、技术和装备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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