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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2006]47号 2006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政府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第五条 凡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各级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第八条 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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