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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等关于明确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1号 1998年1月1日)


各地、州、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地、州、市、县支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加强金融行业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规范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行业发票管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付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除外),收取手续费、帐单凭证费、代收邮电费和转让金融商品、融资租赁等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以下简称金融行业发票)属地税发票范畴,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从1998年3月1日起,凡未纳入地税管理的金融行业发票,均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并在发票联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察制章 和号码。凡未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 及号码的金融行业发票都属不合法发票,未经所在地县级或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不得继续使用。

  二、关于金融行业发票印制从1998年3月1日起,金融行业发票,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式样,经所在地县级或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单位名称发票。任何印刷企业都必须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省地税局核发的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按地税机关发票印制通知书批准的票样和数量印制金融行业发票。凡未按上述规定承印金融行业发票的,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关于金融行业发票使用从1998年3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金融行业发票必须是经地税机关批准并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 和号码的合法发票。不合法的金融行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同时还应按《中华人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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