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管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依法监督。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按权限划分规定对申报项目具有相应核准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报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申报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不含需要提交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份数)。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企业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如有进口设备,应包括进口设备情况及用汇额度);
(三)建设用地情况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案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初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涉及用海的项目,还应提供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应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的程序及期限
第十条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