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闽政[2006]47号 2006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保障企业投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划分省、市、县(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进行调整。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核准目录》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
应由中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