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申报备案项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表》,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海域、矿产、水资源利用、林地征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及减免税确认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表》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业主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或主要产品、技术和装备发生变化;
(三)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或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的30%以上。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林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使用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应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产、统计、建设、环保、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也应将备案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监管。对于备案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项目,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在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之前,必须将项目招标方案报备案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全省应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必须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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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名│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称(盖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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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国有 □集体 □股份合作 □联营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
│ 型 │ □私营 □个体工商 □个人合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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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名│ │ 项目实施具体地址 │ │ 项目法人 │ │
│ 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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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业代│ │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 │ 联系电话 │ │
│ 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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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迁建 □改建 □其他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耕地 亩 │
│ │ │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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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 │ │新增生产能力 │ │
│ │ │ │ │(或使用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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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 │ │ │ 产品方案 │ │
│容和技术水│ │ │ │ │ │
│ 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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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其中:土建投资 万元;设备投资 万元(进口设备、技术用汇 万美元),│
│ (万元) │ │其它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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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企业自有 │ │ │ 项目资本金 │ │
│ (万元) ├───────────────┼─────────┼──────┼────────────┼────────────┤
│ │ 银行贷款 │ │ │ │ │
│ ├───────────────┼─────────┼──────┼────────────┼────────────┤
│ │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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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的│ │ │ 备注 │ │ │
│产业结构调│ │ │ │ │ │
│整指导目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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