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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通海航道:1万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万吨级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内河航运:100至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民航

  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扩建机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原材料

  1.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黄金: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轻工烟草

  1.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2.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1.城市供水:日供水1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单跨10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城市桥梁,或总长100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与隧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3.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4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4.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项目及日卫生填埋处理垃圾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5.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七)社会事业

  1.旅游: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相应的省、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政府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第五条 凡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各级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第八条 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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