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机场扩建项目;
(二十五)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六)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七)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二十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三十)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三十一)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三十二)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三十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三十四)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三十五)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三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三十七)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三十八)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十九)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四十)制盐项目;
(四十一)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四十二)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十四)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四十五)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四十六)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内的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四十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十八)F1赛车场项目;
(四十九)大型主题公园(娱乐)项目;
(五十)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五十一)汽车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须由省、市、县、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目录:
(一)农林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围垦:万亩及以上围垦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万亩以下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4.防洪工程:保护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一、二级河道和三级河道中的汀江、赛江、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5.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农林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二)能源
1.电力
(1)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2)热电站:非燃煤热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核后报国家核准。
(4)电网工程: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1)煤矿: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1)原油:除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需报国家核准外,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天然气:除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需报国家核准外,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非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输气管网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非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下的省内铁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公路
(1)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县级公路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本省内除跨海湾项目外的单跨100米及以上的桥梁,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桥梁,或总长500米及以上的桥梁与隧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3.水运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不属于新建的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其他泊位: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5000吨级以下泊位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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