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七)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第六章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八)督促、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组织办理不服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十二)指导本厅公职律师工作;
(十二)拟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有关制度。
第七条 厅有关业务处室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定1-2名兼职人员参与相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参与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
(三)参加不服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厅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讨论研究,必要时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
(一)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意见;
(二)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处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口头提出等形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由厅法制处负责接收和登记。
对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当场交申请人审核或者向申请人宣读,之后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一)法制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拟定《行政复议提出答辩通知书》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报厅领导审批后签发;
(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自本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三)对本厅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提出答辩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