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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豫劳社法制〔2006〕1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本厅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应当依法履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省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厅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本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由厅法制处具体办理,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需要参与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厅法制处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监督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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