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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等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五、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用电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附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盗窃电能: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窃电量与窃电金额的计算: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2、窃电时间和窃电容量无法查明时,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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