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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在查办演职案中建立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厅等关于在查办演职案中建立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黑检会[1999]4号 1999年6月18日)


各分市院、各市地(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土地管理局、商检局、动植物检疫局、海关、人事局、教育委员会、技术监督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及时准确地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演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建立联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互通情况、交换意见、配合工作。为不断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各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查办读职案件的认识,通过查办演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发现或经初步调查,认为本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中有关读职犯罪条款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读职犯罪线索,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对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机关。移送机关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及时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移送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案件线索,经审查或初步调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中涉及领导干部读职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检察建议和有关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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