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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工作的意见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工作的意见
(湘经贸财[1999]250号 1999年7月8日)


各地州市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各地州市分行,各地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各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土局、环保局、电业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封闭贷款工作的开展,支持经济发、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封闭贷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要把开展封闭贷款工作作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作为支持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商业银行盘活资金的重要途径,作为确保今年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顾全大局,紧密配合,积极认真开展封闭贷款工作,使封闭贷款在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提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贷款封闭运行。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应属于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具体救助方案的企业。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都要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设立专户,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单独收支。封闭贷款按规定正常运行期间,对企业陈欠的“税、薪、贷、费、债”一律不能在专户资金中扣缴,切实为封闭贷款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不,能用专户资金扣缴封闭贷款前的陈欠税金;企业不能用专户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各商业银行不能从专户资金扣收陈欠贷款;电力、供水、供热、供气、运输、环保、工商、劳动等部门,不能从专户资金中扣收陈欠费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在办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机关在检查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不能冻结或划转专户资金。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免收或减半征收。其中,对国有亏损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18号)文件精神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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