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6〕53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推动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工作,现就落实和推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个人账户建立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合发〔1998〕30号)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并入部分不再补记利息。1997年底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
1.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南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为保持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实行原农村信用社养老金计发办法向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双向过渡方案。
对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高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调节金)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对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高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采用限比例计发并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2001年退休的按20%计发;2002年退休的按40%计发;2003年退休的按60%计发;2004年退休的按80%计发;2005年及以后退休的按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