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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吉检会[1999]1号 1999年11月18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事局、教委、国税地税局、工商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土地局、技术监督局、建设局、卫生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保密局、外事办:
  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进程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保证国家有关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经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直机关18个部门充分协商和讨论,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上级主管部门。

  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及时准确地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人事、教育、税务、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土地、技术监督、建设、卫生、林业、文化、环保、保密、外事办、证券办等机关决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并特邀上述机关有关人员作为渎职犯罪案件监督预防联络员,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会议,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同时,为加强协调配合和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和上述各机关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各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增强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
  二、上述各级机关发现或者经初步调查,认为本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渎职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妨碍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分割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渎职犯罪线索,应将有关材料按管辖权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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