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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9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作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考核等工作。

  二、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如发现《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况,应由县(市、区)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退税审核岗出具《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转办单》(格式见附件1),交由调查核实岗审核落实后在规定的1个月内填写《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单》(格式见附件2),反馈退税审核岗。

  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市的不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函调方式或内部转办方式。

  三、对已发函未按规定时限回函并经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属于同一市不同县市区局的,由各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回函;跨省、市的由各市局每月一次将情况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省局负责协调、督促回函。

  四、《通知》所列附件由各市局自行印制,统一编号。发函函件签发人为市局或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回函函件签发人为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

  附件:1、《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转办单》
  2、《 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单》
  3、国税发[2006]16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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