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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因被告人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姓名,法院按其自报的姓名进行审判。判决生效后发现身份错误的,如果因身份错误将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予以再审;如果身份错误没有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则可以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补正说明。
  问: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拒不讲真实身份的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拒不讲真实身份的,侦查机关应尽力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无合法身份证件证实其真实身份,但自报有明确住址的刑事案件,应当有当地乡(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是否有该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对于被告人的身份确实无法查明,但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可按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审判。对可能判处死刑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

  (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问题
  问: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中的“可以延长两个月”,是指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合并在一起审理时,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还是仅指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延长两个月,而刑事部分必须在刑事诉讼的审限内完成?
  答:《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是指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合并在一起审理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在刑事诉讼审限的基础上,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再延长两个月。
  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先对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再对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那么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期限,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掌握,还是按《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附带民事部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半月(经本院院长批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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