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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7〕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决定本市各收养登记机关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民政部制发的新式《收养登记证》。新启用的《收养登记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各单位仍按照原规定的办法购买、使用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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