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每年雷电灾害频发,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今年以来,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多于往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 1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防御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国家防雷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6〕28号文件和湘政办明电〔2006〕125号文件精神,要建立和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防雷减灾监管体系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防雷减灾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做到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健全雷电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职责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尽快出台《长沙市雷电防御管理办法》,把雷电防御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防雷安全措施
各行业务部门要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按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高层建筑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高雷击区,必须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气象、安全生产监督和建设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已有防雷装置要认真做好常规防雷检测,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危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等建设项目的论证、规划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提供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评审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以确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