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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七、严禁以各种方式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购)房(包括公务员小区、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凡正在筹备的应立即停止筹建工作,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企业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对于住房货币化分配尚未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的前提条件下,依法按程序申报建设。
  对违规合作建房的,由监察部门从严查处。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严禁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及时备案制度,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查处违法内部认购和售后包租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公示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信息发布,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十、加大拆迁计划管理和拆迁安置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有序实施房屋拆迁,平稳推进城区危旧房屋的改造,量力而行,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十一、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政策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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