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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便利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结构分布区域比例按《长沙市“十一五”住宅发展规划纲要》予以实施。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招投标,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结构,新建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必须100%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要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资格审查,防止违规购买。
  要进一步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有步骤地逐年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住房建设和规划监管
  市规划部门对新建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套建筑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办公和住宅混合布置的单位建房规划方案。
  六、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国土部门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不得设置有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囤积土地的行为,对出让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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