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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第十四条 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四、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第十五条 应当依据下列步骤依法量刑:

  (一)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二)确定该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基准;

  (三)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

  (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

  (五)综合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基准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刑罚。

  第十六条 量刑要素为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两种以上处罚方法的量刑情节的,应当首先确定其处罚方法。

  确定量刑情节的处罚方法,要依据全案犯罪的程度和该量刑情节本身的程度,综合考虑后选择。

  第十七条 应当定量分析各个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定量分析时,要充分考虑全案犯罪的程度和该量刑要素本身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分格刑的方法对量刑要素进行定量分析。

  第十八条 分格刑是指在较大幅度的法定刑中,围绕量刑基准,对法定刑作二次分格,将法定刑划分为若干幅度较小的刑格。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以二年左右为一格;五年以下的,以一年左右为一格;三年以下的,以半年左右为一格;法定刑有不同刑种的,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分格后,再将其他刑种列为一格。

  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为一个刑格。减轻的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第十九条 多种量刑要素并存时,逐一定量分析其所影响的刑罚量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定量刑要素影响的刑罚量大于酌定量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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