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在鼓励发展高效运力、降低运输成本的同时,充分考虑城区路桥还贷压力及各县(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长沙市属四县(市)城区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车辆继续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二、各县(市)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调整为:
(一)县(市)行政事业单位蓝色牌照车辆及所有7座以下(含7座)小轿车(不含微型面包车)年票征收标准由每年每车840元调整为每年每车490元;
(二)微型面包车每年每车420元;
(三)5吨以上(不含5吨)至8吨的货车及50座以上的客车由每年每车650元调整为每年每车550元;
(四)8吨以上(不含8吨)的各类车辆由每年每车800元调整为每年每车550元;
(五)其他车辆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县(市)要进一步规范对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工作的管理。
(一)各县(市)要严格执行有关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应征尽收。取消交通、水利等系统内部的所有免费通行证,任何个人证件均不能作为免交通行年票费的凭证。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免征的车辆以及城市公交车辆、环卫清洁车、农用车、客运出租车(的士)免征外,其他任何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二)各县(市)发放车牌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车辆户籍的管理。严禁原市内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非工作变动办理车辆转籍,变相越权减免通行费。对影响正常征收秩序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