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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 资金分担比例:海口市、三亚市负担50%,中央及省补助50%;其余市、县由中央及省全额补助;洋浦自行全额负担。
  (五)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1. 实施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及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
  2.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民族寄宿班学生,小学生600元/年.生,初中生750元/年.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小学生、初中生均为300元/年.生。
  3. 省和市、县资金分担比例:2007年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贫困市、县8.5∶1.5,海口市、三亚市5∶5,其余市县7∶3,洋浦自行负担;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省财政继续按小学生450元/年.生、初中生550元/年.生及每40名小学生聘请1名厨工工资1850元负担,市、县继续按小学生150元/年.生、初中生200元/年.生负担。
  (六)教师工资。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仍按现行办法予以保障,由市、县财政统一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市县政府落实相应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5〕55号),开展对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2.建立市、县政府就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3.定期公布各市、县年度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政府要确保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继续扩大多渠道教育投入,稳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和教师工资,不断增加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统一编入市、县财政预算,并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三)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对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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