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省、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各市、县相应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县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指导原则
(一)分步组织实施。2006年在8个少数民族市、县全面实施,2007年起扩大到全省范围。
(二)资金共同分担。根据中央、省和市、县共同分担的原则,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建立起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三、资金分担
(一)免除杂费资金。
1.实施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年收费低于3000元的民办学校学生)。学生人数以2005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
2.免除杂费生均标准:公办学校(含信息技术费),小学生181元/年.生,初中生及特教生270元/年.生(2006年,除8个少数民族市、县外,其他市、县及洋浦不含信息技术费,仍执行小学生156元/年.生,初中生及特教生230元/年.生的标准);民办学校,小学生156元/年.生,初中生及特教生230元/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