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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出色完成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或者抗诉任务,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成绩优异的;
  (二)发现并追诉新的重特大罪行(判刑十年以上)或者发现并追诉案犯(判刑十年以上)的;
  (三)防止错捕错诉,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使不应判处死刑及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得到及时纠正,以及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
  (四)刻苦钻研法学理论和本职业务,在检察业务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建树,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当报请市检院取消其主诉检察官资格。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参加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

  第四十二条 主诉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调离审查起诉部门,或者因健康原因连续六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能履行主诉检察官职责的,应当撤消其主诉检察官职务,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主诉检察官违反纪律,有《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主诉检察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主诉检察官作出处罚时,助手应承担责任的,应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主诉检察官及其助手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或人事部门提交考评委员会研究,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主诉检察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市检院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复核。

  第四十七条 各院对主诉检察官及助手的奖惩,应严格执行《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奖惩严明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争功诿过、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对主诉检察官奖惩应当报市检院备案。

第五章 培训与考试

  第四十九条 对主诉检察官的培训,采取在岗学习与脱岗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各院应定期组织主诉检察官进行业务学习。业务学习应当结合审查起诉业务需要,可以采取疑难案例讨论、评析,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聘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 集中脱岗培训由市检院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内容包括法学理论、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审查起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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