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主诉检察官的考核包括政治考察、审查起诉业务考评和审查起诉业务考试。本年度三项考核一项不合格者,应当报市检院取消其主诉检察官资格及相应待遇。
政治考察和审查起诉业务考评由各院考评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起诉业务考试由市检院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政治考察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方面。具体要求参照《
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审查起诉业务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的质量情况;
(二)对案件的定性及适用法律的质量情况;
(三)对法定诉讼程序、办理时限等的执行情况;
(四)出庭支持公诉的形象、力度及其效果;
(五)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的情况;
(六)法律文书规范化情况;
(七)赃证物的处理情况;
(八)各院规定的办案工作量的完成情况;
(九)组织、协调、指导助手和书记员的工作情况;
(十)在法学理论研究或司法实务探讨方面取得的成果;
(十一)其他与审查起诉业务相关的考评内容。
考评的重点是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
第三十四条 审查起诉考评采取个案考评与案件整体情况考评、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实行《案件质量监督考核表》,一案一表,对表中所列项目进行考核打分。
第三十五条 审查起诉考评可以征询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辩护律师等对主诉检察官工作水平的评价,并在对主诉检察官综合考评时予以参考。
第三十六条 主诉检察官因办理专案、疑难、复杂案件、参加学习培训等,不能完成各院所确定的办案数量,各院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该主诉检察官的考核成绩。
第三十七条 对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应以《案件质量监督考核表》为主要依据,年底综合确定每名主诉检察官全年办理案件积累分数,并依此确定主诉检察官是否称职。
第三十八条 主诉检察官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主诉检察官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应当享受相应的目标量化管理奖。连续两年或曾经三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可以优先晋职晋级。
第四十条 主诉检察官完成下列高质量工作的,应当根据《
检察官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