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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对主诉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有权随时向主诉检察官了解办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上级交办、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权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主诉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部门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主诉检察官办案工作监督不力,致使案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在案件实体及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仍应由主诉检察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院应当加强对主诉检察官出庭公诉案件的跟庭考察工作,通过跟庭考察对主诉检察官进行监督指导。部门负责人可以邀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院主诉检察官出庭公诉的案件进行跟庭考察。主管检察长每年对本院每名主诉检察官跟庭考察应不少于一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对每名主诉检察官跟庭考察不少于一次。对跟庭考察情况应及时进行评议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跟庭考察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主诉检察官应当在将案件移送法院后一日内,将所办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案件审查报告、二审出庭意见书及抗诉词的副本或者复印件报送部门负责人备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四日内审查完毕。
  部门负责人发现起诉书、抗诉书、二审出庭意见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应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主诉检察官接受建议后应当在二日内前往法院更正。做出撤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等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主诉检察官在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在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复印件报送部门负责人备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抗诉,主诉检察官未提出抗诉的,应当建议其提出抗诉。

  第二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在主诉检察官办结案件后,应当认真检查案件办理质量,填写《案件质量监督考核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落实,建立优胜劣汰的滚动式公诉人才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对主诉检察官实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主诉检察官的考核实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三十条 对主诉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依照《检察官考核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纳入检察机关统一的年度考核中进行。在考核内容中应当包括本章规定的各项内容。
  对主诉检察官的年度考核结果,是对主诉检察官实施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职级、检察官等级和工资等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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