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主诉检察官与助手的关系:
(一)助手接受主诉检察官的领导,辅助主诉检察官工作。助手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报主诉检察官决定;
(二)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发扬民主,在对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充分听取助手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诉检察官应与助手妥善分工,合理分配工作量,以确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对一般案件,助手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证据及撰写退补意见书、拟写案件审查报告等工作,主诉检察官应当随时掌握助手工作进程及质量,并在此基础上承担修改、审定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起诉书、举证质证方案、答辩提纲、公诉词或二审出庭意见书等项工作。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主诉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调取证据、撰写案件审查报告、退补意见书、起诉书、举证质证方案、答辩提纲、公诉词或二审出庭意见书等项工作。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助手应协助主诉检察官进行上述工作。
助手可以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出庭公诉时以助手为主,主诉检察官为辅(主诉检察官必须出庭),主诉检察官对助手的出庭公诉质量负责。但此类案件不得高于本组全年出庭公诉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助手可以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办理简单案件,并独立出庭支持公诉。助手独立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调取证据、撰写案件审查报告、退补意见书、起诉书、举证质证方案、答辩提纲、公诉词或二审出庭意见书等应当由助手完成。主诉检察官应对助手的工作进行审核、指导。但此类案件不能超过本组全年出庭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十。主诉检察官对助手独立出庭公诉的结果负责。
(四)主诉检察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公诉的,应当更换主诉检察官。更换主诉检察官,应由主诉检察官向部门负责人提出,报主管检察长决定。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助手独立出庭支持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对助手进行指导;
(五)助手应当认真执行主诉检察官分派的任务,遵守办案规定和办案纪律,在执行中有重大过失或者消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确定参照主诉检察官责任确定的办法;
(六)助手不服从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安排,或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主诉检察官有权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更换助手,部门负责人经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三章 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为保障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及效率,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工作应当进行有效监督。实施监督的主体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有权随时监督、检查主诉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