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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虽然没有从事过审查起诉工作,但已取得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称的原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年限,具有参加选任主诉检察官的资格。
  原从事公安、律师或在政法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人员,工作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年限,并取得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的,具有参加选任主诉检察官的资格。

  第六条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院拟定本院需配备的主诉检察官的满额职数,报市检院审查并确定。需配备的主诉检察官的满额职数,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二)各院进行初选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部门推荐;
  2.考评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具备参选资格人员名单;
  3.对具备资格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内容包括:办案数量、质量、公诉能力及出庭效果等。对没有独立出庭经验的人员,应对其以前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通过模拟答辩等方式进行能力测试;
  4.民主测评。主要评议参选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民主测评应以在本院进行为主,也可征询人大、公安、法院、律师等方面的意见。
  综合考评合格者确定为初选合格人员,并报市检院审查。
  (三)市检院进行审查考试
  1.市检院对各院确定上报初选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市检院组织对各院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统一进行上岗资格考试。
  考试采用书面考试与演讲答辩相结合的形式。书面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法律基础理论和公诉实务,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演讲答辩程序。演讲答辩旨在考察参考人员的法学理论素养、业务水平、语言表达能力、论辩能力及应变能力等,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主诉检察官的良好素质。
  书面考试及演讲答辩成绩均合格者取得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并由市检院统一颁发主诉检察官资格证书。只有具备主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主诉检察官。
  (四)各院根据市检院《暂行办法》规定,确定所需配备的主诉检察官满额岗位数,经市检院审定后,确定任命的主诉检察官人数。具有主诉检察官资格的人数多于拟选任的主诉检察官人数的单位,应当实行竞争上岗。
  已达到市检院审定的主诉检察官满额数的单位,应当实行末位淘汰制,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末位淘汰人数各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被淘汰人员可与其他具备主诉检察官资格的后备人选一起重新竞争上岗。
  (五)各院对拟任命为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在任命前三日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并报院党组进行审查。公示期满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由本院检察长正式任命为主诉检察官,同时将任命情况报市检院备案。

  第七条 对具备主诉检察官资格但独立出庭支持公诉不足一年的,应当确定为见习主诉检察官,见习主诉检察官见习期为一年。在见习期内,见习主诉检察官不享有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及待遇,仍按原有办案机制办理案件。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者,可被任命为主诉检察官或参加主诉检察官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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